发布时间:2025-10-17 11:25:05    次浏览
案件简述: 福建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庆财与仙游家具商人徐加珍串通竞买土地时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冲突。但林庆财反诬告徐加珍敲诈勒索,导致徐加珍被羁押长达58天。2015年,因为福建省委巡视组的介入,徐加珍案得到纠正,仙游警方撤案。同时,莆田市公安局对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立案侦查。但当地警方无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理由是: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 林庆财与人串通竞买6号地块已搭建起房屋框架。图片来自澎湃新闻记者案件详情 人大代表与他人串通竞买土地 位于福建沿海中部的莆田市仙游县,被称之为中国“工艺美术品之乡”,目前是国内最大红木家具生产基地。徐加珍是当地众多家具商人之一。为了扩大产业规模,2013年2月,徐加珍报名参与了仙游县工艺产业园工业项目XG挂-2013-5号地块和6号地块的竞拍。据仙游县招标中心网站的信息介绍,5号地块挂牌出让面积为1.4916公顷,6号地块挂牌出让面积为0.8134公顷,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为家具制造业(古典工艺家具制造)。和徐加珍同时报名并符合条件的还有3家企业,负责人分别是林庆财、蔡洪添、林国华。公开资料显示,林庆财是莆田市人大代表,也是莆田市大家之家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拥有中国红木古典家具理事会副理事长、福建省工艺美术协会长、“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等诸多头衔。 2013年2月27日的竞买活动中,蔡洪添的公司以最低价竞买到5号地块,林庆财的公司以高于最低价10万元竞买到了6号该地块。“一切都是提前说好了。”徐加珍对澎湃新闻称,竞拍前一天晚上,4家参与投标公司的负责人在林庆财家协商。林庆财让徐加珍和林国华放弃竞买,由他竞买6号地,蔡洪添竞买5号地块。同时由林庆财出资110万“补偿费”给林国华,出资50万给徐加珍,蔡洪添出资150万给徐加珍,并当场写下欠条。福建省委巡视三组在2015年8月24日至9月25日对仙游县开展巡视后,指出了上述两地块竞拍存在问题。仙游县县委在巡视意见反馈中提到,由县公安局侦办徐加珍、林庆财、蔡洪添、林国华等人存在串通竞买土地的违法行为,将案件调查情况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对大家之家等3家涉事公司做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最高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造成国家、集体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需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认定违法还是犯罪,只要依法依规,一视同仁,我都愿意接受处罚。”徐加珍说,自己很后悔当时参与这起串通竞买,后来引发了一系列与林庆财的纠纷。 冲突后致他人轻伤,反报警称被敲诈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竞买结束后,林庆财所在企业给徐加珍支付了40万元“补偿费”。“原本双方约定50万,怎么出尔反尔才转了40万?”徐加珍说,由于林庆财提供的费用和之前约定的不一致,竞买后第二天,他和妻子陈丽梅一起到林庆财家中讨说法。当天晚上,双方发生肢体冲突。2013年3月18日,由仙游县公安局作出的法医鉴定显示,陈丽梅左额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4.2cm,属于轻伤;林庆财则被鉴定为轻微伤。2013年3月19日,在医院中休养的陈丽梅没有等到林庆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却被通知丈夫徐加珍被公安局带走。案件材料显示,事发当天林庆财到公安局报案称,徐加珍以未拍得地块损失为由,多次打电话威胁并勒索其人民币40万元。同日,徐加珍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仙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13天后,徐被批捕。不同的是,林庆财将陈丽梅打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则在事发4个多月后才立案。不过,林一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8日,澎湃新闻随徐加珍来到仙游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主任刘元洪表示,公安机关发现本地区的人大代表涉嫌犯罪,都会将采取强制措施许可报告提交到人事代表工作室。他称,至今为止,从未收到公安局提交的关于林庆财涉嫌故意伤害案拟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陈丽梅称,丈夫徐加珍被带走后,林庆财多次表示只要她向警方提出谅解,放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就有办法“把人要回来”。2013年3月31日,陈丽梅向榜头派出所写了同意调解处理的申请书。遭羁押58天后,徐加珍被取保候审。一年多之后,陈丽梅被故意伤害案出现了新的变化。仙游县公安局案件材料显示,2014年5月4日,仙游县公安局认为本案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由物证鉴定室对陈丽梅损伤程度按照2014年1月1日新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补充认定,经补充认定,陈丽梅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之后,仙游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知陈丽梅,目前该案已经办结。 徐加珍手持莆田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省委巡视组介入案件现转机 因为福建省委巡视组的介入,徐加珍涉嫌敲诈勒索出现转机。2013年5月份开始,陈丽梅开始写材料向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撤销徐加珍敲诈勒索案,要求依法追究林庆财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等刑责,她的材料被提交给了福建省委巡视组。莆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徐加珍的信访事项答复中显示,2015年5月15日,福建省委驻莆巡视组收到徐加珍夫妇的信访事项后,要求莆田市公安局对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5天后,仙游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徐加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林庆财被敲诈勒索案。2016年4月22日,徐加珍向仙游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6月21日,仙游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徐加珍自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5月15日取保候审,共被羁押58天,决定支付其赔偿金14053.4元。徐加珍认为,仙游县检察院仅对其被羁押的58天给予赔偿,忽略了他受到的其他伤害和损失,向莆田市检察院申请复议。之后,莆田市检察院维持了仙游县检察院的赔偿决定。 人大常委会不同意警方抓代表 2015年5月18日,在仙游县公安局撤销徐加珍被敲诈勒索案的两天前,莆田市公安局就对徐加珍被诬告陷害案进行立案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关于徐加珍被诬告陷害案信访事项的答复”中表示,莆田市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后,认为林庆财存在涉嫌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并向福建省委巡视组汇报了相关调查结果。根据相关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林庆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于林庆财是第六届莆田市人大代表,莆田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了《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呈请对第六届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庆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 林庆财莆田市公安局称,2015年6月1日,公安局专程到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本案的办理情况。次日,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公安局发出《关于补充书面材料的函》,要求补充与本案相关联的侦查结果的书面材料。6月8日,莆田市公安局补充报告了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2015年7月7日,莆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莆田市公安局送交《关于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莆公综[2015]97号文件提请事宜研究处理意见的函》。函件称,经莆田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仙游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根据仙游县公安局下一步对本案处理的意见,也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以及对林庆财代表暂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称,现因莆田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尚未同意对林庆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故我局无法对林庆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8日,徐加珍到莆田市公安局了解该案进展。莆田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如果林庆财在下届选举中没有选上人大代表,换届后我们就可以马上采取强制措施。”徐加珍表示不解,他认为自己被无罪释放的情况下,林庆财诬告陷害的事实已经很清楚,“涉嫌刑事犯罪,怎么还能以调解来解决?”人大代表头衔真是“免死金牌”吗?对此案件,著名媒体人胡印斌表示:人大代表涉案绝不可逍遥法外!在此案件中因为林庆财有着市人大代表身份,莆田警方即便在明明认定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格于莆田市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也只能束手无策。这实在太荒诞,难道人大代表享有的特别保护权,真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成为一道“免死金牌”?其实,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相关规定作出的不许可,并非法律本意。人大代表之所以受到特别保护,是由于人大代表负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当他们履行监督职责时,被监督部门很可能动用警察、法庭、监狱等公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条也被称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特别保护权条款”。为防止特别保护被滥用,2010年《代表法》修订,又特别增加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可见,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是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司法和行政干预,独立履行代表职能,而绝非意味着人大代表就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从报道看,林庆财先是与他人串通竞买土地造成国家、集体巨额经济损失,后又在与其他竞买人冲突致人轻伤后,被认定涉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其被认定犯罪的情由非但与代表履职没有任何关系,反倒有可能是打着代表旗号满足私利。既如此,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并无充足的法理依据,也不是在依法保护代表的正当履职权,而是有干预办案、包庇犯罪的嫌疑。何况,其开列的“不许可”理由也并不成立。无论是“调解”,还是“息访息诉”,均立不住脚,也不可能成为特别保护代表的依据。既然当地警方已经调查认定林庆财涉嫌犯罪,就应该依法进入相关司法程序,人大常委会不应该、也不能够在法外寻求降格处置。要知道,惟有司法正义的抵达,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息访息诉”。事实上,一直以来,在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的问题上,舆论颇多争议。比如,2014年,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一件案子涉及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虽多次请求暂停其人大代表资格,但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予以拒绝,因而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一年,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也曾投票否决了上海警方对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的刑拘请求,此前,张裕明在上海涉嫌醉驾。任何权力不受限制,都有被滥用的危险。人大代表固然身份特殊,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是“特殊公民”,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大代表触犯法律,当然要接受惩罚。若听任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泛化,不仅有可能纵容犯罪、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有鉴于此,地方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而从更开阔的视野看,立法机关也有必要修订相关法律,或作出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范。来源:莆田大鱼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更多新闻资讯、莆田话视频,扫码观看???推广